案件名称:刘乃平等与刘乃秀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112民初113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4-26公开日期:2020-04-15
当事人:刘乃平;刘乃功;刘乃英;刘乃兰;刘乃芹;刘乃秀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1133号 原告:刘乃平,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郭店镇中学退休教师,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刘乃功,男,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乃英,女,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乃兰,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乃芹,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乃秀,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刘乃平与被告刘乃功、刘乃英、刘乃兰、刘乃芹、刘乃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乃功、刘乃英、刘乃兰、刘乃芹、刘乃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刘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乃功、刘乃英、刘乃兰、刘乃芹、刘乃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乃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被继承人刘西海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张而村中街偏西路南(土地使用证号86256)的房产,房产价值2万元左右。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刘西海与江义会于1942年结婚,育有长女刘乃英、儿子刘乃平,小女儿刘乃秀,夫妻二人无抱养或领养其他子女。

婚后盖有房屋三间。

后刘乃平翻盖房屋4间,所盖房屋位于张而村中街偏西路南。

被继承人刘西海于1992年去世,江义会于2011年去世,刘乃平住在该房屋多年并翻盖房屋4间。

为解决分割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请求,要求继承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张而村中街偏西(土地使用证号86256)上的三间草坏北屋。

刘乃功、刘乃英、刘乃兰、刘乃芹、刘乃秀未作答辩。

在庭前,刘乃功、刘乃英、刘乃兰、刘乃芹、刘乃秀表示放弃继承土地使用证号为86256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三间北屋的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

经审理查明,刘西海与姜义会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刘乃功、长女刘乃英、次女刘乃兰、三女刘乃芹、次子刘乃平、四女刘乃秀。

刘西海于1992年12月20日去世,姜义会于2011年8月26日去世。

1984年办理在刘西海名下一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有数字86256,该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载明建房情况为:1948年建成房屋7间。

对该7间房屋,原、被告均认可系三间北屋、三间东屋、一间厨房,其中厨房在姜义会去世前已经拆除,三间东屋于2017年被刘乃平拆除,现在只剩三间北屋,自姜义会去世后至今无人居住。

刘乃平自认三间北屋的现状是土坯的、不能居住了,房子漏雨,西北角墙都塌了,2018年刘乃平找人将西北角的墙修好,涉案北屋需要修缮后才能居住。

另,涉案三间北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

刘乃平户籍不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张而庄村,其为非农业户口。

刘乃平称五被告从未与其争夺过涉案房产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因此,判断当事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