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立安与施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104民初4263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08公开日期:2020-06-16
当事人:徐立安;施孝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4263号 原告徐立安,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施孝兰,女,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

原告徐立安为与被告施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学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边清国、朱海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立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孝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立安基于与被告施孝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被告施孝兰出具的借条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施孝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

2、被告施孝兰支付利息、路费人民币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施孝兰负担。

被告施孝兰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借款时间:2018年6月7日 二、被告借款金额:人民币35000元。

三、借款利息及期限:均未约定。

四、被告还款情况:未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未还清借款,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利。

鉴于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应从起诉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但其主张路费等损失,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施孝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徐立安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

二、施孝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徐立安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845.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2019年4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6日,此后以未付款为基数,另行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