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坤贤,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第三人:卢广权,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梁培荣诉被告梁坤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培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回定金4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贷款9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受理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及经纪方中山市华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横栏镇品湖居27/28幢地下车库599号汽车位(签约时尚未办理房产证),转让成交价位人民币11万元。
双方约定于车位出证后过户。
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房定金2万元及第二部分购房款9万元),2017年8月1日,被告将车位交付原告使用。
2019年4月,发展商开始陆续办理车位的产权证书。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中介尽快办理产权证书并过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
2019年5月,经向国土部门查询得知,原、被告交易的599号车位于2019年4月4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梁培荣与被告梁坤贤在2007年6月1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在2007年8月1日签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