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肖,男,汉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济南金格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教喜,经理。
原告徐洁与被告王肖、济南金格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格体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肖、金格体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教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卡费并予以补偿3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肖、金格体育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徐洁2018年8月5日在金格体育公司处购买三年会员卡,金额3280元,金格体育公司承诺徐洁根据合同享有在金格体育公司三年健身等权益。
2018年11月1日,徐洁去金格体育公司健身时发现其已经没有人管了。
徐洁见不到金格体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肖,2018年11月1日突然换的法定戴宝荣王教喜也见不到,既无法在金格体育公司健身也拿不到违约退款,现物业暂时看管场地及设备。
因金格体育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卡费并予以补偿。
王肖、金格体育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5日,徐洁向金格体育公司交费3280元办理会员为期3年的健身卡,双方签订金格会员协议。
健身会员卡开卡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
现金格体育公司经营场所无人经营,徐洁要求王肖、金格体育公司退还健身卡费,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王肖、金格体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民事诉讼权利。
徐洁向金格体育公司支付费用办理会员卡,金格体育公司收取费用,为徐洁提供健身服务,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金格体育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徐洁要求退还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徐洁要求王肖承担责任,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