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日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102民初8793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30公开日期:2020-09-28
当事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山东日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2民初8793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日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顺意,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公司)与被告山东日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新传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蓝牛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被告日新传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顺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牛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主办的网站“齐鲁晚报网(域名:qlwb.com.cn)”上使用原告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图片供应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并核发作品登记证书。

“齐鲁晚报网(域名:qlwb.com.cn)”是由被告主办并经营管理的网站,系被告商业服务推广平台。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齐鲁晚报网(域名:qlwb.com.cn)”中采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bji04320215。

被告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蓝牛仔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版权登记样图(图片编号为bji04320215)及其对应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其附表(光盘1张,在(2019)鲁0102民初8802号案卷中),证明原告对编号为bji04320215摄影作品享有合法版权;证据2、(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6917号公证书及附件公证视频截图3张,证明“齐鲁晚报网(域名:qlwb.com.cn)”为被告主办,被告在其网站使用了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

被告日新传媒辩称,一、著作权侵权的成立主观上需以故意为目的,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涉案图片系被告转载的社会新闻自有图片,原文中未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无任何声明,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原告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被告未使用图片获益。

涉案图片系文章配图,且涉案文章属于社会类新闻。

齐鲁晚报网底部有明确说明:部分内容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本网将迅速采取措施,原告未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

三、被告系合理使用图片。

涉案文章系社会类新闻,且齐鲁晚报网通过信息网络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符合《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使用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受到的经济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实际获利情况,其诉求1万元显然过高且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

五、原告未举证其图片定价、价值依据,按照其官网自主定价没有参考价值。

六、法院在考虑被告的使用情况、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形的同时,应同样考虑原告的产业化、批量化、盈利性的性质及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不应提高赔偿金额。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日新传媒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日新传媒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

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蓝牛仔公司系成立于2007年5月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摄影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版权贸易,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摄影器材租赁,销售自产产品。

2014年12月25日原告首次发表了编号bji04320215的图片,经原告申请,北京市版权局于2015年12月28日对该作品进行登记,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5-G-00643558,著作权人为原告。

2018年4月13日原告之代理人为收集证据需要,向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申请对国际互联网上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8年5月13日作出(2018)鲁淄博鲁中证民字第6917号公证书。

公证书内容载明被告是齐鲁晚报网(网址:www.qlwb.com.cn)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鲁ICP备15022957号-3。

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ji04320215的图片一致。

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未经原告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

被告称涉案图片已在齐鲁晚报网删除,原告对此无异议。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

另查,原告对被告使用的43张图片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其中的15张图片提起诉讼,本案涉及其中1张图片。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足以证明其对编号bji04320215的图片享有著作权,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在其网站使用原告作品,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支付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