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惠和恒超市、廊坊市安次区辛庄道乐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10知民初450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廊坊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15公开日期:2021-02-25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惠和恒超市;廊坊市安次区辛庄道乐兴超市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45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惠和恒超市,经营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广阳公寓2-8。

经营者:刘坤鹏。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辛庄道乐兴超市,经营地廊坊市安次区辛庄道四季花语**商业****房。

经营者:王飞。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惠和恒超市、廊坊市安次区辛庄道乐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