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4368158F。
法定代表人:庄诸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字(2019)028号调解协议书,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庄映英支付工资款人民币61632元及经济补偿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2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查明的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少量银行存款,已由他案首先冻结,本案无法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现已由本院抵押权案件启动拍卖中,待处置后再参与分配;上述车辆因不知去向,无法实施扣押以交付拍卖。
3.2019年6月29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2019年10月1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