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菊珠、刘光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981执2692号
所属地区:福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21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吴菊珠;刘光凤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执2692号 申请执行人吴菊珠,女,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南湖花园**。

被执行人刘光凤,女,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宁德市。

申请执行人吴菊珠与被执行人刘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中,参与被执行人刘光凤在寿宁县人民法院房屋拍卖款的分配,申请执行人吴菊珠分得房屋拍卖款51320元。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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