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光凤,女,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宁德市。
申请执行人吴菊珠与被执行人刘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中,参与被执行人刘光凤在寿宁县人民法院房屋拍卖款的分配,申请执行人吴菊珠分得房屋拍卖款51320元。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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