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聃,曾用名黄丹,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沅江市。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一部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坤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黄聃利用薛兴唐(已判)在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从事辅警工作的便利,为谋取利益,多次让薛某查询车辆信息,并转手卖给他人,被告人黄聃通过倒卖车辆信息非法获利5万余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对被告人黄聃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黄聃在利用薛兴唐(已判决)在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从事辅警工作期间,为谋取利益,多次让薛某查询车辆信息,并转手卖给他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再查明,被告人黄聃主动上交违法所得50000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聃向法院主动缴纳罚金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薛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截屏、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微信截图照片、电子数据搜索与勘验笔录、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聃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判前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