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8刑更6101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衢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10-28公开日期:2020-05-12
当事人:王伟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刑更6101号罪犯王伟,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6日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10月9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三监狱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其履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