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6日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10月9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三监狱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其履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