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崔丽梅。
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富云,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娜,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6990号。
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结案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异议人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不应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2、异议人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法院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违法,且由于失信名单痕迹的影响,导致多个项目被扣分而无法顺利中标,造成巨大损失。
请求撤销本案结案方式,变更为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纠正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错误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6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699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019年3月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115982.80元。
2019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4执69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为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裁定(2018)粤03民终26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被执行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效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于2019年3月5日以转账方式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据此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