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花园街派出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花园街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绍清,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姜大勇,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川,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花园街派出所副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绍辉,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最低保障管理局工人。
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赵景杰因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花园街派出所(以下简称花园街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下简称南岗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行终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11月27日10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23层黑龙江省最低保障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低保局),赵景杰向工作人员孙绍辉咨询政策事项,与孙绍辉发生争吵,后赵景杰拨打110报案,花园街派出所赶到事发现场,经花园街派出所调查取证,并向赵景杰出具了验伤委托书,但赵景杰并未到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进行验伤。
花园街派出所依据赵景杰及孙绍辉的陈述和申辩、在场人崔殿军、白天、赵福刚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无证据证实孙绍辉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南岗公(花园)不罚决字[2018]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绍辉不予行政处罚。
赵景杰不服,向南岗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南岗分局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哈南公复决字[2018]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岗公(花园)不罚决字[2018]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故花园街派出所对其辖区内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享有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花园街派出所认定无证据证明孙绍辉有殴打赵景杰的行为,该事实清楚,赵景杰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绍辉存在殴打赵景杰的事实行为,花园街派出所结合事情的起因及实际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孙绍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
南岗分局对赵景杰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结论准确。
故赵景杰请求撤销花园街派出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及南岗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景杰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花园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了证人、与赵景杰到事发现场查看到监控安装位置。
因监控摄像头照射不到双方发生争执的现场,且在办案民警向赵景杰出具验收委托书后,赵景杰亦未到指定地点进行验伤,无法证实孙绍辉有殴打赵景杰的行为,据此,花园街派出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南岗公(花园)不罚决字[2018]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南岗分局作出的哈南公复决字[2018]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
一审判决驳回赵景杰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赵景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景杰申请再审称,原审行政判决是以虚假证据为依据作出的判决,请求撤销原审行政判决,重新做出公正判决。
理由是:1.原审法院定案的证据仅有崔殿军、白天、赵福刚出具的证言材料,且他们多数人都参与了打人事件。
2.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未提供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且拒绝提供。
其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现场监控录像,法院也没有看到现场监控录像,认定监控录像头照射不到双方发生争执的现场,证据不足。
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且在办案民警向赵景杰出具验收委托书后,赵景杰亦未到指定地点进行验伤,无法证实孙绍辉有殴打赵景杰的行为。
”其未验伤的原因有二,一是当天在派出所一直待到下午3点多,被打左前胸红肿已消退,去医院验伤已无意义;二是家里有××人需要护理不能在哈尔滨住院。
花园街派出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该单位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
理由是:1.赵景杰请求撤销南岗公(花园)不罚决字[2018]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充分,依据错误,其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2.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理合法,且无显失公正。
南岗分局答辩称,请求维持该局复议结果和花园街派出所不予处罚决定。
理由是:1.赵景杰请求撤销哈南公复决字[2018]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充分,依据错误,其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2.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