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夏杏利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7刑更4352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10-23公开日期:2020-06-04
当事人:夏杏利
案由:诈骗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刑更4352号罪犯夏杏利,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义乌市人,现在浙江省。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2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杏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夏杏利予以退赔。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9月27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夏杏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杏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

罪犯夏杏利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并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夏杏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