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可仲与肖惠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1执233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19公开日期:2019-12-24
当事人:李可仲;肖惠娜
案由:其他案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李可仲,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周政华、张秋桂,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惠娜,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可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惠娜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16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肖惠娜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以(2018)粤01民特492号立案受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