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政华、张秋桂,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惠娜,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可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惠娜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16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肖惠娜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以(2018)粤01民特492号立案受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