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银武与朱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1224民初4711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30公开日期:2019-12-20
当事人:王银武;朱敬霞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1224民初4711号原告:王银武,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被告:朱敬霞,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原告王银武诉被告朱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银武、被告朱敬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银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000元。

2、利息1700元(24000元为本金按月利1分计算)。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敬霞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也借给原告2000余元,原告尚未归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涉及一起其他民间借贷的案件,需要偿还欠款,于2019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

后被告的妹妹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分两次向被告妹妹帐户转款10000元,未约定利息,以上两笔借款共计24000元。

其中14000元借款约定利息月利1分,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利息为1334.67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1334.67元的事实,提供了存取款业务凭单及交易明细,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被告理应按双方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原告借给被告妹妹的10000元,系另一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