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都好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05民初12307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23公开日期:2019-12-23
当事人:成都好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飞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2307号 原告:成都好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1幢923、925、927、929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鑫,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原,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特别授权。

被告:王飞龙,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好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