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士卫,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隽,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炜,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勤,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萍,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某某,男,200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王秀萍(系黄某某母亲),身份情况见上。
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荣民,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佳铭,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万公司)与被告黄国勤、王秀萍、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隽、被告黄国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被告王秀萍及黄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荣民、被告王秀萍暨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广万公司与黄国勤等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终止履行;2.黄国勤等交还上海市宛平南路58弄小区地下一层258车位;3.黄国勤等协助办理系争车位的商品房出售合同网上备案撤销手续;4.黄国勤等退还收执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广万公司愿意返还购房款70万元。
事实和理由:黄国勤向广万公司购买上海市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要求购买车位。
2017年1月4日,黄国勤支付车位款70万元。
2017年6月28日,广万公司与黄国勤等三人签订出售合同,约定同小区地下一层258车位(以下简称系争车位)售价70万元。
广万公司开具发票,并交付车位。
之后,经广万公司多次催促,黄国勤迟迟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近悉,黄国勤因限购,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目前,因黄国勤对外欠债,系争车位被奉贤法院查封。
因黄国勤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车位被查封也影响了广万公司的商誉和经营活动。
故广万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黄国勤辩称,同意广万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王秀萍、黄某某辩称,买卖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车位涉及其他诉讼,法院可以处理,不影响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2019年4月,法院判决黄国勤、王秀萍离婚时,系争车位价格已评估,但因各种因素未分割。
广万公司与黄国勤关系很好,自签订合同至今,王秀萍、黄某某从未收到广万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故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4日,黄国勤支付广万公司系争车位价款70万元。
2017年6月28日,广万公司(甲方)与黄国勤、王秀萍、黄某某(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车位,总价70万元;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乙方签署交接书;2017年10月26日前,双方共同向徐汇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补充条款约定,房产所有人按黄国勤1%、王秀萍1%、黄某某98%占有房产份额;在签订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并出具《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后广万公司向黄国勤方交付了系争车位。
2017年7月5日,广万公司开具购买方为黄国勤、王秀萍、黄某某、号码XXXXXXXX的系争车位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黄国勤等限购,系争车位仍登记于广万公司名下。
因黄国勤等与他人债务纠纷,系争车位于2019年1月24日被奉贤法院正式查封,并陆续被多个案件轮候查封。
另查明,黄国勤在系争车位所在小区另购房屋三套。
因黄国勤等限购、房屋被查封,广万公司另行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该三套房屋的出售合同。
另案庭审中,广万公司称:在签订合同时黄国勤等表示可以及时解决限购问题,故合同中拟定了相应条款,不料签约后不久国家出台了325新政。
黄国勤、王秀萍、黄某某称三人目前仍处于限购状态。
庭审中,广万公司称:黄国勤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为配合执行,出售合同解除后,车位交由执行法院处理,价款也首先退至执行法院;广万公司不主张黄国勤方的违约责任,也不主张车位的溢价利益,但出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应由黄国勤方负担,广万公司只要拿到应得的出售价款、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银行业务回单、出售合同、发票、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万公司与黄国勤、王秀萍、黄某某签订的出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上海市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
因黄国勤等限购,黄国勤等同小区所购房屋出售合同均无法继续履行,现广万公司主张解除车位出售合同、撤销网签备案手续等,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故本院对广万公司要求返还车位、退还发票、返还价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因广万公司承诺车位溢价归黄国勤方、由他案执行法院处理,被告方亦未就此提起反诉,故本案对车位溢价不作处理。
因在房屋及车位买卖过程中,广万公司与黄国勤方对黄国勤方限购均系明知,故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上海广万置业有限公司与黄国勤、王秀萍、黄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就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58弄小区地下室号地下1层车位258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二、黄国勤、王秀萍、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上海广万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上述《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网上备案手续;三、黄国勤、王秀萍、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58弄小区地下室号地下1层车位258,并将该车位返还上海广万置业有限公司;四、上海广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