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扎根、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225民初3326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兰考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12公开日期:2020-03-20
当事人: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庄扎根;李玲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225民初3326号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8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RCKJNXN。

法定代表人:刘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明,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庄扎根,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李玲,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扎根、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扎根、李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扎根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3033.31,本息合计23033.3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止,期后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庄扎根因板材厂进冷压机需要,于2017年10月20日与原告签订《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小通”联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农信互联网小额借字2017年第1020001号,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借款人按贷款年利率18%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按年2%存入诚信保证金。

诚信保证金系为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作为借款人向放款机构承诺正常履约的保证金。

如果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则诚信保证金由贷款人在贷款本息结清后解除止付。

如果借款人违约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当期违约的扣收当期诚信保证金,连续两次违约或违约次数达三次(含)以上的,或者贷款到期未结清本息的,则扣收整个贷款期间的诚信保证金,且贷款人有权对未偿还款项按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被告李玲是被告庄扎根的配偶,被告李玲同意为被告庄扎根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2017年10月2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庄扎根发放了贷款20000元,本笔贷款已于2018年10月20日到期,截止2019年3月20日,被告庄扎根共偿还贷款本金0元,利息2699.97元,合计偿还本息2699.97元;被告庄扎根从2018年10月21日开始拖欠本金,截止到2019年3月20日,拖欠贷款本金20000元,已连续拖欠6期;从2018年6月21日起开始拖欠利息,截止到2019年3月20日,拖欠贷款利息3033.31元,已连续拖欠9期,拖欠本息合计23033.31元。

被告李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经我司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各被告依然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息,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庄扎根、李玲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被告庄扎根由被告李玲担保,以板材厂进冷压机为由,同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签订了一份《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小通”联保贷款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人庄扎根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进冷压机;2.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3.借款人按贷款年利率18%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按年2%存入诚信保证金。

如果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则诚信保证金由贷款人在贷款本息结清后解除止付。

如果借款人违约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当期违约的,扣收当期诚信保证金;连续两次违约或者累计违约次数达三次(含)以上,或者贷款到期未结清本息的,则扣收整个贷款期间的诚信保证金,且贷款人有权对未偿还款项按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4.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到期一次归还本金;5.担保方式为被告李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发放借款20000元给庄扎根。

借款后,庄扎根于2018年6月20日前共归还借款利息2699.97元,下欠本金20000元及2018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未付。

被告李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催收本息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小通”联保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据出账登记核对通知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庄扎根账户交易明细、二被告户口本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二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小通”联保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向被告庄扎根履行了贷款的义务,被告庄扎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庄扎根仅偿还部分借款利息,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庄扎根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33.31元(利息计至2019年3月20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后续利息如何计付问题。

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按贷款年利率18%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按年2%存入诚信保证金。

如果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则诚信保证金由贷款人在贷款本息结清后解除止付。

如果借款人违约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当期违约的,扣收当期诚信保证金;连续两次违约或者累计违约次数达三次(含)以上,或者贷款到期未结清本息的,则扣收整个贷款期间的诚信保证金,且贷款人有权对未偿还款项按贷款年利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