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光彩物流基地8栋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326069948M。
法定代表人:陶小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光,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顾问。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忠勤,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刘伟涛与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诚独任审理,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伟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忠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伟涛诉称,原告在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想购买一台观致轿车,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销售确认单”并支付了购车首付款24902元。
随后,被告公司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提车,同意向原告支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开卡费、手续费、年费以及支付宝提现产生的利息等一切费用。
2018年10月1日,原告与上述二被告签订了一份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将先前的订车款24900元当作本金借给原告,以及后期再借给被告104990元,共计129890元。
随后原告通过刷信用卡、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向被告支付了99000元,以及由此产生的手续费560元、卡年费2000元、支付宝提现利息3430元,共计104990元作为后续借款本金。
协议约定,借款方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最低还款8000元,剩余款在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还清,从2018年12月到2019年7月30日产生的费用为11940元由借款方支付,本金和各项费用为141830元,如借款方未在约定的期限还清借款,未还清款项应按日息0.05%计算,超过还款期15天,除应付逾期日息外,还应再付本金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等。
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逾期拒不还款。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购车借款及各项费用141832元;2.二被告支付违约金6494.6元,并以本金129892元为基数按日息0.05%、从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开卡费等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郑忠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举证。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刘伟涛在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欲购买一台观致牌轿车。
2018年8月30日,原告刘伟涛与被告公司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一份,并支付了购车首付款24902元。
后被告公司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提车,承诺向原告支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开卡费、手续费、年费以及支付宝提现产生的利息等一切费用。
2018年10月1日,原告刘伟涛作为“出借方”与作为“借款方”的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先前的订车款24900元当作本金借给原告,以及后期再借给被告104990元,共计129890元。
协议还约定,借款方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最低还款8000元,剩余款在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还清,从2018年12月到2019年7月30日产生的费用为11940元由借款方支付,本金和各项费用为141830元,如借款方未在约定的期限还清借款,未还清款项应按日息0.05%计算,超过还款期15天,除应付逾期日息外,还应再付本金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原告刘伟涛在“借款协议书”的落款处签名确认,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被告郑忠勤也在“法人”处签署了名字。
随后原告刘伟涛通过刷信用卡、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向被告支付了99000元,以及由此产生的手续费560元、卡年费2000元、支付宝提现利息3430元,共计104990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原告刘伟涛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款合计104990元,其中本金为99000元。
逾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索要欠款无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刘伟涛与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而民间借贷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刘伟涛与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刘伟涛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
原告刘伟涛诉请判令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141832元,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郑忠勤虽在“借款协议书”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