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国安与安静,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117民初3588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24公开日期:2019-12-13
当事人:王国安;安静;张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17民初3588号原告:王国安,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线,系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静,女,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桂玲,女,汉族,1958年6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系安静母亲。

被告:张力,女,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原告王国安与被告安静、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线与被告安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桂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30日被告安静以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当日就向被告转账,被告向原告打了借条。

被告张力作为担保,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安静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就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被告以资金不便为由迟迟不归还,现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静辩称,诉状已经收到,会想办法还钱。

当时口头约定了利息,约定的是月息三分,我已经向王国安还款18000元,都是利息。

被告张力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被告安静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王国安借款40000元,并向王国安书写借条一张。

借条书写好后,王国安通过银行转账向安静转款40000元。

担保人张力也在该借条上签字,并注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该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

但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三分,期间安静也向王国安归还过部分利息。

对此,安静予以认可。

庭审中,原告王国安明确表示仅请求偿还本金,不主张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通话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安静因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王国安要求被告安静清偿本金4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安静承认之前归还的款项为利息,且该利息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故对安静已还款项不予扣减。

被告张力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且该借款并未约定借期,其应当在王国安起诉还款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