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袁卫民与周远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4民辖终12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裁判日期:2019-10-15公开日期:2019-12-23
当事人:袁卫民;周远红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4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卫民,男,汉族,1967年02月12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远红,男,汉族,1970年03月19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袁卫民与被上诉人周远红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民初6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袁卫民向本院上诉称,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周远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境内,重庆市黔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