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远红,男,汉族,1970年03月19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袁卫民与被上诉人周远红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民初6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袁卫民向本院上诉称,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周远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境内,重庆市黔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