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关惠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604民初13411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29公开日期:2020-03-16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关惠仁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1341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主要负责人:李小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叶虹,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惠仁(曾用名:关波),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关惠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叶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40×××54)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75414.74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费用(暂计至2018年11月22日,尚欠利息6890.78元、违约金3668.76元、其他手续费1400.72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和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广发信用卡费率表》订明的标准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违约金的计付进行了明确协议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请求的2017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关惠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5414.74元、利息689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