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雷中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07民初2305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21公开日期:2020-03-05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雷中平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2305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

委托代理人黄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中平,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雷中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雷中平系其行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74,946.99元(包括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74,946.99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