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博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05民初2362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28公开日期:2020-02-20
当事人:汪博;李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23621号原告:汪博,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岩,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汪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涛(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将款项支付给被告。

2015年,原告由于缺少资金,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告虽然认可,但每次只偿还几千元。

至2017年年底,共偿还53000元,尚有47000元未支付。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全部偿还借款。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案外人王某之子。

原告称与被告系同事关系。

2013年4月1日,王某向被告转账100000元。

原告称上述款项系被告向其借款,原告通过其母亲账户支付了借款。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称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9月25日,本机发送“李哥,快过节了,祝你节日快乐啊,你老说想着我呢,我那钱怎么样了”,对方发送“急啥少不了你的”“想着这事呢有了不用你催”。

2015年10月27日,本机发送“李哥,我那7万4怎么样了,眼看孩子也该用钱了”。

后对方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向本机支付款项。

2017年11月27日对方向本机支付2000元,本机发送“还有47000元,李哥”。

该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2017年11月27日之后对方又多次向本机转账,共计17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陆续偿还借款,现还剩借款30000元未偿还。

经询,原告称就借款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未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双方未约定借期及利息,双方无其他法律关系,无其他经济往来。

原告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称2013年4月1日受原告指示向被告转账100000元,其不清楚款项的性质,现其同意该款项由原告进行主张。

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户口簿、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王某于2013年4月1日向被告转账100000元,原告主张款项系其借予被告。

对此,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双方未就款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未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对借期进行了约定,原告可随时予以主张。

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70000元,能够与微信转账记录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剩余款项30000元,被告应当偿还。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到庭陈述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