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倪可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强与被执行人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