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友才与盐城市金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民申614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9-10-29公开日期:2020-01-16
当事人:吴友才;盐城市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吴茂军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申6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友才,男,195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圣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醒,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东方明珠花苑15号楼附楼1楼。

法定代表人:尤国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文,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吴茂军,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再审申请人吴友才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吴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友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