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广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972刑初3237号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14公开日期:2020-01-15
当事人:黄广
案由:危险驾驶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323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独任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黄广,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岳阳县**************。

公民身份号码:430********720*155。

羁押时间未羁押羁押地点起诉号东二区检刑诉〔2019〕3218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查明事实2019年7月8日0时37分许,被告人黄广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湘F*****)行驶至东莞市********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后经检验,黄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82mg/100ml。

本院意见被告人黄广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被告人黄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梅 晶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钟占芳成伟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