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号码:430********720*155。
羁押时间未羁押羁押地点起诉号东二区检刑诉〔2019〕3218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查明事实2019年7月8日0时37分许,被告人黄广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湘F*****)行驶至东莞市********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后经检验,黄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82mg/100ml。
本院意见被告人黄广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被告人黄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梅 晶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钟占芳成伟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