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红斌,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西县,现住址同户籍地。
2011年1月2日因盗窃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2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晨,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红斌犯盗窃、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晋0106刑初79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红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张红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进行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人张红斌犯罪事实如下:盗窃罪:1、2018年10月27日,在临汾市尧都区KAMA专卖店内,被告人张红斌以假装买衣服,手机没电需通过登入被害人鲁某的手机向专卖店付款为由,窃取鲁某黑色0PPOR11S手机一部(自述购价为人民币3000元)及店内灰黑色羽绒服一件、灰色线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自述价值人民币1307元),后逃离现场。
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2018年10月29日至30日,在临汾市尧都区鼓楼街的四川小炒饭店内,被告人张红斌谎称自己家境富裕,在临汾市水利局工作,以帮助被害人侯某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及密码后窃取卡内人民币2190元,并更换电话号码。
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3、2018年11月5日,在临汾市尧都区体育南街进口食品小卖铺,被告人张红斌冒充公安干警,以购买食物现金不足需打电话找人付款为由,窃取被害人张某1黑色vivoX21手机一部(购价为人民币2798元),后逃离现场。
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4、2018年11月9日晚,在临汾市尧都区尧都大酒店一层腾龙网吧,被告人张红斌谎称自己系公安干警,在网吧执行任务,以借用被害人张某2手机打电话为由,窃取被害人张某2蓝色vivoX23手机一部(购价为人民币3498元),后逃离现场。
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5、2018年11月6日,在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广场123号乐客食品店内,被告人张红斌谎称自己叫张斌,在公安局工作,骗取被害人夏某信任,后趁被害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金色三星手机一部(自述购价为人民币6000元),并逃离现场。
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6、2018年11月11日,在临汾市尧都区红卫路彪马运动衣专卖店内,被告人张红斌假装买衣服,以手机网络不通借用被害人呼某手机连接网络为由,窃取呼某vivoX21手机一部(自述购价3200元)及专卖店内鞋一双、衣服三件(自述价值人民币2725元)。
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7、2018年11月17日下午,在临汾市尧都区东赵村麻将馆,被告人张红斌冒充公安干警,骗取被害人刘某1信任,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窃取刘某1苹果X手机一部(购价为人民币7988元),后逃离现场。
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8、2018年11月22日,在临汾市尧都区印染巷技校对面麻将馆,被告人张红斌冒充公安干警,骗取被害人温某的信任,后以帮助温某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温某华为手机一部(自述购价为人民币2300元)及信用卡和密码,后盗取卡内人民币28000元。
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9、2018年12月5日,在运城市盐湖区高家垣一手机店内,被告人张红斌自称叫张斌系公安干警,在骗取手机店老板任某的信任后以租手机店内柜台为由转移被害人视线,窃取柜台内金色苹果、小米8、0PPOR17手机各一部(自述购价为人民币6200元),后逃离现场。
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10、2018年12月5日,在运城市盐湖区皇冠假日酒店,被告人张红斌趁被害人杜某熟睡之机,窃取杜某蓝色0PP0荣耀20手机一部(自述购价为人民币2500元)并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软件支取人民币8260元,后被告人张斌将手机以1000元人民币卖给任某处,现手机已归还杜某。
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11、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红斌自称叫张依楠,在公安局工作,在骗取被害人刘某2信任后以帮助刘某2办理高额信用卡为由,骗取刘某2小米X6手机一部(自述购价为人民币1700元)及身份证、交通银行信用卡,后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等软件从刘某2信用卡内支取人民币900元及微粒贷款4.9万元。
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诈骗罪:1、2018年10月25日至30日,被告人张红斌在临汾市尧都区盛文甘栗店结识被害人柏某,被告人张红斌谎称自已叫张斌,在临汾市水利局工作,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打牌、做头发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柏某人民币500元。
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2018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张红斌通过微信聊天结识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叫张斌,系忻州市公安局干警,欲与李某谈恋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期间,以被害人手机支付宝内人民币余额太多不安全,帮助被害人保管为由,在本市迎泽区柳巷朵以女装专卖店通过手机转账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9000元,后被告人张红斌用该诈骗所得款项购买黄金戒指一枚(自述买价1400元)、带黄金菩萨吊坠的黄金项链一条(自述黄金金项链买价14000元、黄金菩萨吊坠买价6000元)、2000元消费卡一张,该赃物及剩余款项人民币14453元、2000元消费卡由侦查机关扣押,其余款项被其挥霍。
破案后,其余赃款未追回。
3、2018年12月份一天,在忻州市忻府区“赫本”酒店,被告人张红斌自称叫“张斌”系公安干警,骗取被害人张某3信任后以手机微信限额为由,通过张某3手机卡在捷信APP办理了贷款10000元,购买一部“8848”手机的业务,并将手机转贷提现人民币83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4、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红斌谎称叫“张斌”在忻州市公安局工作,骗取被害人邓某的信任后以与邓某搞对象为由,在忻州市东大购物中心骗取被害人支付1547元为其购买毛衣一件和支付饭费274元。
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质证的作案工具照片、涉案赃物照片、遗留现场衣服、被告人穿假警服照片、李某提供的证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住宿登记单、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柳巷责任区刑警队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太原市迎泽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银行的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详情、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李某、柏某、鲁某、温某的陈述、被害人候某的陈述及转账记录、被害人张某1、夏某、张某2、呼某、刘某1、刘某2、韩某、杜某、邓某、张某3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情况说明、证人冀某、段某、陈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红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红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红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红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红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红斌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张红斌其他盗窃前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红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红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铐、警服、移动电话、奔驰车钥匙,由原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