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薛云与张建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281执8291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24公开日期:2019-11-14
当事人:薛云;张建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81执8291号申请执行人:薛云,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张建林,男,196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薛云与被执行人张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张建林应归还薛云借款200000元、利息519501元、其他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348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