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建林,男,196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薛云与被执行人张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张建林应归还薛云借款200000元、利息519501元、其他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348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