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6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杨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8年1月22日本院以(2018)陕01刑更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2月21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0月9日提出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的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杨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个。
本院认为,罪犯刘杨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杨平准予减刑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