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杨平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1刑更1432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10-31公开日期:2019-12-06
当事人:刘杨平
案由:故意伤害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陕01刑更1432号 罪犯刘杨平,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6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杨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8年1月22日本院以(2018)陕01刑更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2月21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0月9日提出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的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杨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个。

本院认为,罪犯刘杨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杨平准予减刑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