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张久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0日,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申请人王义成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川0802民初4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久林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应领执行款506000.00元予以保全。
申请人王义成财产保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函编号:2019第51号),在506000.00元限额内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久林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应领执行款50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50元,由申请人王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