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范景杰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522刑初29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12公开日期:2019-12-13
当事人:范景杰
案由:失火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522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景杰(曾用名范亚君),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6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景杰犯失火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力格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景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范景杰来到科左后旗茂道吐机械化林场东北1500m处林地内的祖茔后用打火机烧冥纸和纸元宝时不慎引起火灾,致使科左后旗茂道吐机械化林场第三林班内林地过火。

范景杰与其丈夫孙卫旭扑火,但未能控制火势,范景杰便给其朋友郑好明、齐贵杰等人打电话前来扑火。

10时许,科左后旗茂道吐机械化林场职员发现林场内发生火灾便向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茂道吐派出所报案。

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茂道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指派民警赶到失火现场展开侦查并同在场的范景杰、孙卫旭及其朋友将火扑灭便将范景杰传唤至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后将其抓获归案。

4月15日,经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科左后旗茂道吐机械化林场实际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2.86公顷,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过火致使林下植被烧毁,部分大树烧伤。

4月11日,科左后旗茂道吐机械化林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范景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景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且有经查证属实的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茂道吐派出所上报材料,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茂道吐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鸟瞰图,证人孙卫旭、李风山、郑好明、齐贵杰等人证言,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后林调规鉴字(2019)030号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科左后旗林业和草原局证明,科左后旗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书,科左后旗茂道吐机械化林场林权证明,科左后旗防火指挥部后防指字(2019)第2号《关于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知》,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团结路派出所无违法违纪证明,谅解书,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后森公(刑)传唤字(2019)05号传唤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景杰因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科左后旗茂道吐机械化林场12.86公顷有林地过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景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