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卢显成,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刘德华与被告卢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85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具体利息按实际给付之日计算)共计3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亲属关系。
2016年10月2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找到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当天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为证,该欠据明确写明借款时间及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该笔欠款。
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不予偿还原告。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望贵院判准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德华不能提供卢显成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定情形。
故刘德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德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峰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