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德华与卢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津0119民初9886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31公开日期:2019-12-09
当事人:刘德华;卢显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9886号原告:刘德华,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卢显成,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刘德华与被告卢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85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具体利息按实际给付之日计算)共计3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亲属关系。

2016年10月2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找到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当天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为证,该欠据明确写明借款时间及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该笔欠款。

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不予偿还原告。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望贵院判准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德华不能提供卢显成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定情形。

故刘德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德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峰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