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清合,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张明基与被执行人朱清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2253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2、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清合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朱清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朱清合,申请执行人张明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清合的下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明基与被执行人朱清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