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21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靖边县统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及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按原、被执行人所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
二、对于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靖边县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靖边县XX路北侧BJ54(03051074164932)1幢1、靖边县XX路北侧BJ54(03051074164932)2幢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3831,对应的土地证号为靖(2013)第D48号,他项权利证号为靖房他证靖边县字第015522号)的房产;对被执行人靖边县天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靖边县XX居XX组(土地证号为靖国用(2012)第D87号,他项权利证号为靖他项(2015)第008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于上述款项,被执行人贺治东、王红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行营业室账户名称:靖边县人民法院账 号:XXXXXXXXXXXXXXX9983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马江 联系电话:461XXXX本院地址:靖边县林荫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