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社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南门一字城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7541A(2-2)。
法定代表人:潘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天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告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龙、叶社生,被告中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宇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瑞公司给付原告天宇公司租金22634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瑞公司因承建位于无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为易酒批智能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于2018年4月19日与天宇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中瑞公司向天宇公司租赁钢管脚手架及扣件等;租金按实际建筑面积以36元/㎡计算,其中1号云工厂车间工程按墙体面积以22元/㎡计算;租赁期限7个月;逾期租赁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面积以0.13元/㎡另行计算租金。
合同签订后,天宇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提供租赁物,实际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2日开始至2019年6月28日结束,但至今仍有部分租赁物被中瑞公司使用尚未交还。
承租期间,天宇公司根据中瑞公司的要求,另行为中瑞公司承建的围墙、配电房、2个门岗等配套工程提供所需脚手架及扣件等。
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规则及实际租赁情况,中瑞公司应支付租金为696341元,但中瑞公司在支付470000元后,余款226341元拒绝给付,致讼。
中瑞公司辩称,1.逾期租赁的租金按工程总面积以0.13元/㎡一次性计算,是不变量,而非天宇公司诉称的每日按工程总面积以0.13元/㎡另行计算;2.1号云工厂车间的建筑设备租赁费系按墙体面积计算,系指单侧墙体面积,而非双侧;3.租赁期间应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4日;4.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规则和实际租赁情况,中瑞公司实际超额支付43098.70元租赁费,天宇公司应予返还;5.中瑞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短信通知天宇公司于2018年6月5日拆除租赁物,但天宇公司因人手等问题迟迟未能拆除案涉租赁物,以致中瑞公司最终迟延交付案涉工程,若日后中瑞公司由此承担违约责任,中瑞公司将另行向天宇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天宇公司诉讼请求,并判令天宇公司返还中瑞公司超额支付的租金43098.7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瑞公司因承建无为易酒批智能物流园区项目智能数据中心、1#云工厂工程需要租赁建筑设备。
2018年,天宇公司为出租方、甲方与中瑞公司为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按实际建筑面积以36元/㎡计算,含外脚手架、防护、安全网、竹笆等一切材料及工人。
内支撑提供构成所有扣件所需要的钢管、扣件及其他附件。
工地所有临时钢管措施如钢筋棚、安全通道、临边洞口防护、损料棚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搭建的钢管防护措施,由甲方提供。
不存在另算价格。
2、1#云工厂车间内外架按墙体面积以22元/㎡计算。
3、所有运费,上下车费、保管均由甲方承担。
并确保所有管件提供。
损耗由甲方承担,自出租日起外架为7个月。
逾期按工程总面积0.13元/㎡计算。
4、架子工在搭建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否则一切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天宇建材自2018年4月20日起陆续供货至2018年9月16日。
1#云工厂车间所搭设的案涉内架、外架租赁物于2019年1月20日前后拆除。
2019年5月28日,中瑞公司通知天宇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拆除智能数据中心案涉租赁物,天宇公司实际于2019年6月8日前后开始拆除,截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尚有部分过道防护、电梯防护、楼梯口防护之类的临边洞口防护未拆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瑞公司增加配电房、1号门岗、2号门岗、围墙等处的建筑设备租赁,天宇公司陆续供货,双方未就配电房、1号门岗、2号门岗等租赁费用或计算方式等进行约定,截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未就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增项租金进行结算。
另查明,中瑞公司已支付租赁费470000元,庭后书面自认围墙价款2000元。
智能数据中心建筑面积为9810㎡,1#云工厂长、宽、高分别为96m、48m、11m。
以上事实有天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瑞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租赁合同,1#云工厂、智能数据中心竣工标识牌照片打印件,收款收据,证吴某平证言,短信通知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天宇公司与中瑞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中瑞公司承租使用租赁物后,应按约支付租金。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7个月,天宇公司自认租赁期间自2018年7月2日开始,故租赁期间截止日期应为2018年2月1日,由此1#云工厂租金应为139392元【(96m×11m×2×2+48m×11m×2×2)×22元/㎡】,智能数据中心租赁期间内租金为353160元(9810㎡×36元/㎡);智能数据中心逾期租金应为1275.30元(9810㎡×0.13元/㎡);围墙价款2000元。
鉴于中瑞公司已支付470000元,故本案中中瑞公司尚应支付的租赁费为25827.30元(139392元+353160元+1275.30元+2000元-470000元)。
天宇公司主张智能数据中心逾期租金以按天计算,配电房租金按36元/㎡,1号门岗、2号门岗租金按26元/㎡计算,木匠用材料共计5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