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与姜文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124民初2571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进贤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18公开日期:2019-11-30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姜文强
案由:信用卡纠纷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24民初25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491232358E。

负责人:颜红忠,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京铭,男,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姜文强,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进贤支行”)诉被告姜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建设银行进贤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京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银行进贤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姜文强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8061.64元、利息32886.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43.19元,利息及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7月13日,以后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

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

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指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信用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请、使用等内容。

依被告的申请,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43×××40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止2019年7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8061.64元、利息32886.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43.19元,共计84791.51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姜文强未作答辩。

原告建设银行进贤支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姜文强签订的信用卡申请材料,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证据三、被告信用卡交易流水、信用卡欠款明细、未还款项系统查询截图,证明被告截至2019年7月13日尚欠原告人民币本息合计84791.51元。

证据四、催收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多次催收。

被告姜文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姜文强未到庭质证。

本院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姜文强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办卡通过后,被告姜文强持卡透支消费,开始尚能如约还款,后拖欠不还,截至2019年7月13日尚欠原告人民币本息合计84791.51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姜文强向原告建设银行进贤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认可。

原告建设银行进贤支行依被告姜文强的申请为其办理了信用卡,被告在信用卡激活后已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截至2019年7月13日,被告姜文强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8061.64元、利息32886.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43.19元,合计84791.51元,事实清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的主张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另,被告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已约定送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