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震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园,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林小东,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小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10日发出(2019)闽0203民督1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林小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支付令发出后无法送达债务人,依法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闽0203民督1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洪德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