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林小东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203民督127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19-10-17公开日期:2019-12-02
当事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林小东
案由:申请支付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督127号 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集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03LP1H。

法定代表人:刘震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园,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林小东,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小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10日发出(2019)闽0203民督1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林小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支付令发出后无法送达债务人,依法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闽0203民督1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洪德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