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郝二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09民初26130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18公开日期:2020-01-06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郝二刚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9民初2613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二刚。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郝二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郝二刚归还信用卡透支款95,159.75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郝二刚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账号为XXXXXXXX,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95,159.75元(包括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