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某1、朱某2遗赠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民申4290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9-10-29公开日期:2020-01-06
当事人: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
案由:遗赠纠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申42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1,女,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铁军,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2,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3,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4,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再审申请人朱某1因与被申请人朱某2、朱某3、朱某4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2民终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1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民终24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

本案一、二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朱某1在知道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限内,明确向朱某2和其他相关部门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2015年2月28日,朱秀民也通过占用居住的形式明确向朱某2提出要接受遗赠房屋的产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2通过厂里保卫处、110等部门才强行将朱秀民赶出房屋。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并未规定要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规定必须要以公证的形式或者必须要向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朱某1已经以“交付证书”“口头主张”“占用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