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洋平、李德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0111执5282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11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郭洋平;李德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1执5282号申请执行人:郭洋平,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李德飞,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洋平与被执行人李德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3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35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8月2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德飞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