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黄根光,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畲族自治县。
申请人高树春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黄根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
申请人高树春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根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00元,由申请人高树春负担。
本裁定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