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树春、黄根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823财保166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平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9-10-23公开日期:2019-11-28
当事人:高树春;黄根光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3财保166号申请人:高树春,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申请人:黄根光,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畲族自治县。

申请人高树春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黄根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

申请人高树春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根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00元,由申请人高树春负担。

本裁定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