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9)黑0703执保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黑0703执保11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南岔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14公开日期:2019-12-03
当事人:张秀香;黑龙江省农垦鑫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703执保11号申请人:张秀香,女,1955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鑫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柏枫,职务,董事长。

原告张秀香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鑫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秀香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杈,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鑫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南岔县财政局账户内的工程质保金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秀香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鑫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南岔县财政局账户内的工程质保金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