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付玲,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汝涛与被告黄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汝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被告黄付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黄付玲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还清时止,2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相识多年的邻居。
2017年1月15日,被告需要用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息1.5%。
后被告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
2018年4月1日,被告又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息2%。
被告就以上借款均出具借条并签字。
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黄付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2016年1月15日我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我已经陆续还款。
2018年3月27日我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打给孙小艳了。
以上借款都是转给孙小艳的。
我没有能力还款,我只有等孙小艳把钱还给我,我再把钱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4日,黄付玲从汝涛处借款40万元,后,黄付玲陆续偿还部分。
2018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黄付玲就该笔借款尚欠30万元给汝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
2018年3月27日,黄付玲又从汝涛处借款20万元,黄付玲给汝涛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2%。
以上借款,汝涛多次向黄付玲催要至今未果。
庭审中,黄付玲确认2018年1月18日其向汝涛转款13.4万元与本案50万元借款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汝涛与被告黄付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借条未约定履行期限,汝涛可以催告黄付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汝涛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