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汝涛与黄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1204民初4108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0-29公开日期:2019-11-30
当事人:汝涛;黄付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204民初4108号原告:汝涛,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付玲,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汝涛与被告黄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汝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被告黄付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黄付玲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还清时止,2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相识多年的邻居。

2017年1月15日,被告需要用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息1.5%。

后被告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

2018年4月1日,被告又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息2%。

被告就以上借款均出具借条并签字。

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黄付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2016年1月15日我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我已经陆续还款。

2018年3月27日我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打给孙小艳了。

以上借款都是转给孙小艳的。

我没有能力还款,我只有等孙小艳把钱还给我,我再把钱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4日,黄付玲从汝涛处借款40万元,后,黄付玲陆续偿还部分。

2018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黄付玲就该笔借款尚欠30万元给汝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

2018年3月27日,黄付玲又从汝涛处借款20万元,黄付玲给汝涛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2%。

以上借款,汝涛多次向黄付玲催要至今未果。

庭审中,黄付玲确认2018年1月18日其向汝涛转款13.4万元与本案50万元借款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汝涛与被告黄付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借条未约定履行期限,汝涛可以催告黄付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汝涛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