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刚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13执6585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27公开日期:2019-11-29
当事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袁玉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658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西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刚,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袁玉婷,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锡林浩特盟太仆寺旗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袁玉婷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9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9493.76元。

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

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