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建新、成都小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91执290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08公开日期:2019-11-26
当事人:许建新;成都小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903号 申请执行人许建新,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成都小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美年广场**1237。

关于许建新申请执行成都小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川019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后,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川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