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成都小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美年广场**1237。
关于许建新申请执行成都小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川019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后,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川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