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军盗窃罪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立案受理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少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除此之外未反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后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查询反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经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交纳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其处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6、本院依职权通过全部法院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系统向国家自然资源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江苏省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依职权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23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694.82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2017)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