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新城支行、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口子门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津0118执3368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29公开日期:2019-12-13
当事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新城支行;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口子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8执33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新城支行。

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口子门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口子门村民委员会(2019)津0118执3368、3369、3370、3371、3372、3373、3374、3375、3376、337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535783.64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剩余全部欠息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暂缓向法院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协议第一项内容,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恢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继续追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