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业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五路奕翠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5532271N。
法定代表人:叶少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林,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静洪因与被上诉人康业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7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静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康业公司停止侵害杨静洪名誉权、财产权等行为,并公开道歉。
事实与理由:一、康业公司发布《65座01户型顶楼违建通告》(以下简称违建通告)和《奕翠园65座01户型顶楼违建拆除表决书》(以下简称表决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1.康业公司只是受聘于业主的物业服务公司,并不具有相关执法权,无权进行违章建筑认定。
在违建通告与表决书中,康业公司均进行了“违建”表述,且提及的“65座01户型顶楼”范围笼统,没有具体对象。
2.康业公司在表决书中关于“经诉讼庭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加建物的建设方、使用人和权利人均不是65座3001业主”与事实不符。
杨静洪与康业公司此前未有过诉讼,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具过判决书作出上述认定,即使引述(2017)粤2071民初21007号案的庭审笔录,亦属不当。
因为该案与本案分属两个案件,诉讼主体不同,案涉标的物指向也不同。
3.康业公司选择性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而导致侵权和违约。
杨静洪所在的小区内有几百户住宅涉疑违建,康业公司并未一视同仁对待,只是选择性针对一部分人进行处理,有失公平。
4.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规定,65座01户型顶楼天台的使用权归杨静洪专属享有,其他业主与康业公司均没有处分权。
二、康业公司发布违建通告和表决书的行为与杨静洪名誉权受到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杨静洪的精神和心理遭受严重创伤,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均是因康业公司发布未经证实的违建通告和表决书所致。
三、康业公司的行为有过错。
康业公司有针对性的发布违建通告和表决书的行为,目的是侵犯杨静洪的隐私,损害杨静洪的名誉,且未严格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视同仁处理,因此具有过错。
综上,康业公司发布违建通告和表决书的行为侵害了杨静洪的名誉权和财产权,依法应予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康业公司答辩称,康业公司作为逸翠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布通告是履行管理职责,查找出违规加建的业主,而并非贬损杨静洪名誉。
康业公司所发布的通告和表决书内容是事实,没有捏造,相关内容亦没有针对杨静洪,而是在涉案的65座所有业主群中发布。
康业公司发布通告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对杨静洪的名誉造成丑化或降低其社会评价,因此不构成名誉侵害。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静洪的上诉请求。
杨静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康业公司停止侵犯杨静洪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道歉。
一审诉讼过程中,杨静洪明确其财产权亦受到康业公司侵害,一并主张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杨静洪、欧丽杰为位于中山市××××房的业主,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房产套内建筑面积为105.41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26.67平方米。
中山市新地桃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公司)为涉案小区的开发商。
康业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
新地公司与杨静洪、欧丽杰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一致同意,设计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楼宇屋面、庭院、露台、阳台、地下室的使用权归该特定房屋的业主专属使用,包括买受人的其他购房业主自愿放弃对该部分的使用权。
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所购之商品房附带天台建筑面积约为109.89平方米、露台建筑面积约为20.56平方米,上述面积依法不计入房地产权属证书;该天台、露台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天台、露台的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更改用途和格局、布局;乙方在使用上述天台、露台时如需增设任何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应在施工前十五日将该设计施工方案以书面方式提交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核,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乙方在取得同意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协议还约定其他事项。
2017年11月6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新地公司与杨静洪、欧丽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2071民初21007号(以下简称21007号案),杨静洪、欧丽杰在该案的庭审中陈述开发商没有额外将65座01户型顶楼天台交付给其,天台如何建设,上面有无其他的构筑物,是否与规划图一致,不属于其的产权,也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定内容内,其住在30楼,不代表顶楼天台违建构筑物与其有关;楼顶的加建构筑物不是其建的,其不知道是谁建的,其搬进去时就已经加建了。
2018年6月20日,康业公司出具通告,内容为:“2017年,本公司发现65座01户型顶楼违规加建严重,即向相关业主发出违规整改通知书和律师函……2017年10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拆除上述违规装修加建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被告否认是上述加建物的建设方、使用人及权利人。
目前该加建物权利主体不明。
……现向65座全体业主进行认领与拆除公示,请物主2018年7月10日前到奕翠园物管中心前台签署认领函件。
否则,公示其届满仍无人认领,将视为上述违章建筑物无物主,安排分段分期拆除。
”后,杨静洪向康业公司递交抗议书,称康业公司在通告中所陈述的内容不实,并已侵犯其权益。
诉讼中,杨静洪提交表决书1份,内容为:“尊敬的65座业主:2017年,本公司发现65座01户型顶楼违规加建严重,即向相关业主发出违规整改通知单和律师函,并向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区进行了举报。
经诉讼庭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加建物的建设方、使用人及权利人均不是65座3001业主,现向65座全体业主进行认领与拆除公示。
康业物业管理(中山)有限公司2018年月日您是否是上述违建物物主:1、是()2、否()若否,您是否同意拆除上述违章物:1、同意()2、不同意()房号:65座业主签名:联络电话:”。
上述表决书未加盖有康业公司的公章。
诉讼中,杨静洪与康业公司均确认涉案小区65座3001房顶存在一层半的构筑物。
杨静洪主张涉案的构筑物系开发商交付涉案房屋时就已经存在的,其系该构筑物的使用权人,但其并不是加建人,康业公司出具的通知书、表决书其系从业主微信群内获取的。
康业公司抗辩并未张贴或在业主群内发布涉案的通告,且根据竣工图纸显示,竣工时涉案的加建物并不存在,至于杨静洪提交的表决书并非康业公司制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第二、行为人行为违法。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示性,诽谤行为应是不法传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虚伪事实,或者不法发表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评论。
其中,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
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认定受害人名誉是否受损,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依据,而是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
因杨静洪在21007号案中否认65座01户型顶楼一层半的构筑物系其加建,认为该构筑物不属于其购买的产权范围,与该构筑物相关的争议、纠纷与其无关。
基于此,康业公司在该案诉讼程序终结后制作通告、表决书,拟通过向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