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丹寨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丹寨县瑞德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2636执155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丹寨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0-21公开日期:2019-12-11
当事人:丹寨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丹寨县瑞德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3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丹寨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寨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朝文,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奉军,男,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银秀,女,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瑞德铸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寨县兴仁镇烧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娅兰,女,公司总经理。

丹寨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丹寨县瑞德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8)黔2636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丹寨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

于同年5月24日以张贴方式向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瑞德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丹寨县瑞德铸造有限公司有财产:1、坐落于丹寨县兴仁镇烧茶工业园区,土地证号:丹国用(****)第***号,面积14980平方米的土地1宗;2、坐落于丹寨县兴仁镇烧茶工业园区,房产证号:黔房权证丹寨县字*********号,面积770.98平方米、91.85平方米、4966.4平方米的房屋(厂房)、房产证号:黔房权证丹寨县字*********号,面积171.49平方米的房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1、坐